2019年底,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絡貨運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應具備的軟硬件條件,應滿足的交通部門監管要求,以及合規進行財稅處理等方面內容,而管理辦法2022年到期后又延后兩年實行。
實踐中,實際承運人通常為自然人車主,其向托運人開具發票存在一定困難。一般情況下,自然人僅能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很不方便。加之開票地點不確定,發票傳遞成本較高,托運人往往很難拿到合規發票。
為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明確納入試點的網絡貨運企業,可以為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這樣,網絡貨運企業客戶拿不到發票的問題就得到了妥善解決。同時,該文件還對網絡貨運企業的涉稅管理提出了相應要求。
關于網絡貨運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實踐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通過10條問答給予了解讀:
1.《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發布的背景
2017年,稅務總局在允許貨運司機異地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礎上,結合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以下簡稱579號文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對貨運司機通過納入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的物流平臺承攬的業務,允許物流平臺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9年9月,交通部會同稅務總局發布《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稱《辦法》)。從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臺企業可按照《辦法》規定要求,申請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依法依規從事網絡貨運經營,同時,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結束。為繼續為貨運司機提供開票便利,稅務總局在原579號文件的基礎上下發《通知》,明確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繼續允許符合條件的平臺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涉稅事項。
2.哪些企業可以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通知》第二條規定,申請納入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4項條件,分別是:
(一)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規定,取得經營范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相關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跡實時展示,并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跡數據。
(三)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有效對接,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
(四)對會員相關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另外,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將取消其試點企業資格。
3.原適用579號文件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是否可繼續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已于2019年12月31日結束,579號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原適用579號文件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如果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繼續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此前未納入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的物流平臺企業可不可以成為網絡平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前未納入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的物流平臺企業,如果同時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納入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5.強化危險貨物運輸源頭安全監管貨車司機A是試點企業B的會員,此前由于A未辦理工商登記,B企業不能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FA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成為貨物運輸小規模納稅人,其通過B企業承攬的貨運業務,B企業能否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通知》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的納稅人,如果符合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取得相關運輸經營證件、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注冊為平臺會員等4個條件,即使未辦理工商登記,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就其在平臺承攬的貨運業務,向試點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A司機通過試點企業B承攬的貨運業務,可以按規定向B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6.試點企業能否就其會員的所有業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通知》規定,試點企業僅限于為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員向試點企業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以及會員發生的其他銷售貨物、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等應稅行為,試點企業不得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7.會員向試點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試點企業如果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應該怎樣處理?
按照《通知》規定,會員向試點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試點企業不得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正,以下簡稱55號公告)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8.會員通過試點企業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除了由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會員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既可以按照《通知》規定,委托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5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注意的是,會員的同一筆業務不得重復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9.試點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試點企業銷售貨物、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取得的應稅收入,應按規定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并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應稅收入,在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無須申報。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
10.會員由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為繳納相關增值稅款后,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按照《通知》規定,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季申報或按月申報),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